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下,并未明文规定律师在被赋予取保候审期间应力求披露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具体会见次数。
然而,律师通常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状况以及当事人自身的实际需求,灵活地安排会见次数,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其能够全面深入地掌握案件的所有细节,并据此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高效能的法律援助服务。这种针对律师会见次数的灵活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权之充分保障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