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捉拿期限,并无明确且固定的年限设置,主要取决于该案件的独特复杂性及犯罪嫌疑人身处其中的现状。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逃离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随时实施捉拿的权力,并且不需要受到时间因素的制约。一旦接到可疑人物的存在消息,就应立即展开行动。而针对已经立案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设定为六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