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对于会见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相关规定,明确且具体的执行标准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体现。此条款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具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及通信的合法权益。当辩护律师持有其执业证书、来自律师事务所的授权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或者具备法律援助公函时,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而看守所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尽速为律师安排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如果没有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辩护律师不得私自与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因此,一旦律师按照程序提交了必须的申请材料之后,通常应该能够在48个小时之内获准进行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