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或是涉嫌重大犯罪活动,并正在准备进行新的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其次是已经完成犯罪行为,并且被当场或通过监视器等设备发现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再者是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在罪犯被捕获前即刻获取了证据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此外,如果有被害人和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的情况,也可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样地,如果在罪犯居住场所或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了犯罪证据,也可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另外,如果罪犯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在逃亡过程中被抓获,也可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最后,如果罪犯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也可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同时,如果罪犯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也可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此外,如果罪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可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