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涉嫌犯下强奸罪行之人士,通常将面临拘留之措施,这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拘留之初衷在于防范与制止嫌疑人逃离现场、销毁关键证据或持续实施犯罪行为,同时也为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有序地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若存在法定情形,有权对其采取先行拘留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