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司法程序中开庭与判决之间的期限安排,虽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未做明文规定,但在对整个审理过程的操作流程上,却制定了明确且具体的时限框架予以约束。至于审判结果公告的具体时间节点为何,就需要根据特定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与合理的判断:对于所有进入适格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刑事诉讼案件,普遍认为应当自起诉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当事人公布初步判决结果,最迟延至三个月也为适当;至于所涉民事案件部分,一旦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必须在六个月内给出最终裁定的意见与结论;倘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必须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同意,方能延长六个月之久;如若仍需进一步延期,则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等待其审批通过后才能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