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案人员的刑事拘留时间达到了法定的37天上限以后,他们的下一步行动往往会面临两种可能:要么转变为逮捕,要么予以释放。假如决定采取逮捕措施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则必须在拘留期届满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和批准。一旦经过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有责任立即将被捕人员转交至看守所羁押,同时务必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人员的家属知晓这一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