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师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律师均可自由地接触到相关人员,这一过程无需获得侦查部门的批准,唯独在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特殊案例中例外。
此外,律师在进行会见活动时,其通信内容将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干扰,从而确保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隐私得以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