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轻伤一级案件中涉及的从犯如果被判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则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若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延长至四日。以上法律条款为本次论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