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拘留人员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自拘留执行起计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将其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拘留期结束后,如涉案嫌疑人或被告经司法程序批准被正式逮捕,则应继续留在看守所内。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情况各异,若为普通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在看守所内的羁押期限通常为六个月之内,随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将被送往监狱开始服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