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上海地区,就刑事拘留之期间而言,一般情况下最长可达37日。该期限由两部分组成:
首先是公安机关对此案嫌疑人所实施的刑事拘留期限,此期限最长可达30日;
其次是检察院在审查后批准逮捕的期限,此期限最长可达7日。在这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将对涉案人员展开深入调查,以便最终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采取正式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