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牵涉到欺诈罪行的案件中,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受害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尽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就已先期落于行为人之手,但实则,他们以不法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却通常表现在通过刻意捏造并散布假象或者掩饰真相的手法以期达到其贪婪的目的。这在侵占罪与诈骗罪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准确无误地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其实并不困难,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便是,这两种犯罪行为在他人财产从由他人掌控转变为主导行为人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差异性。具体而言,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精心策划的谎言或者掩盖真相的手段,使得受害者陷入错误的判断,进而“自愿”地将自身的财产交予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方;而侵占罪则是指所有人基于对行为人的高度信赖,将财物托付给行为人,而非由于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地迷惑、欺骗所有人,导致他们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从而将财物交给了行为人。当所有人并未因受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时,即使行为人为将财物据为己有而编造虚假理由欺骗所有人,例如宣称代为保管的财物遭到了盗窃、抢劫等原因,拒绝归还,此时也应判定为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反之,若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来欺骗或诱导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那么此类情形便应当依照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