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通知其家属: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等通知可能妨碍调查取证的特殊情况外,在执行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务必将被拘留者的家属通知到位。一旦出现妨碍调查取证的情况得以消除,应立即向被拘留者的家属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