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而言,他们在开庭审判之时是否必须出庭聆讯,这主要视乎法院方面的通知及案件的特定性质而定。大体上来说,经由取保候审的被告有责任且享有参加庭审的权利,因为这构成了他们在诉讼程序中的基本权益与义务之一,可以直接参与到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为自身利益进行有效辩护。
然而,若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亲自出席,则必须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