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主选择性的行为并不被视为构成强奸犯罪。强奸罪是一个法律术语,用以描述一种行为人违背受害者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与其进行性接触和性交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体系中,强奸罪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为男性,而受害人则为女性。且此种行为必须是在违背受害者意愿的前提下实施的。因此,若双方均为自愿参与性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满足强奸罪的定义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