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之日起,被取保候审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负责监督其行动的执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份;
2.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通讯联络工具等信息有所改变,必须在下述二十四小时期限之内,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3.不得以任何形式销毁、篡改证据资料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
4.在接到司法机关依法传唤的通知后,务必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有任何逃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