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被视为不构成强奸罪:
(一)某些未成年少女因生理早熟、身高体型较大等特殊原因,或者由于个人故意夸大年龄,使自我形象看起来已经成熟,并且在得到该女性的明确表示或在该未成年少女积极寻求性行为的情况下,双方自愿进行的性行为,这种情况将无法判定为强奸罪。
(二)部分女性曾与人存在通奸行为,然而一旦感情破裂,关系恶化,或者当事件曝光之后,出于维护自身尊严和避免承担责任的考虑,或者为了转移视线,嫁祸他人等目的,将通奸行为描述为强奸的,此类情况同样无法判定为强奸罪。
(三)首次性行为虽违背了女性的意愿,但事后并未向相关部门揭露此事,而且在此之后,该女性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的,此种情况亦无法判定为强奸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也可能出现一些被视为强奸的行为。通常来说,夫妻双方既然已经缔结了婚姻,就意味着他们彼此承诺共度余生,负有同居的义务,尽管这一义务并非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是从自愿结婚行为中推断出的道德义务,但是只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这类行为便不应被判定为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