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主犯与从犯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主要是依据其行为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列举的各项条件进行判断的。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亦或是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后却几乎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的,那么他们才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则分别归属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