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拒不履行裁判、裁决之罪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此类犯罪的调查、拘留、实施逮捕以及预审工作均由公安机关全面承担;至于检察、批捕及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和提起诉讼则由人民检察院全权负责;而审判职责则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律规格严明地规定了所有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调查、拘禁、逮捕以及审前程序,都必须有公安机关负责;而准许逮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以及提起公诉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全权负责;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独立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