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集资诈骗罪的各类情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假借和冒充民营银行的名义,通过虚拟设立民营银行的方式进行原始股的发行以及吸纳存款的行为;
其次,非融资性担保企业采取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幌子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再者,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噱头,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承诺给予高额预期回报,引诱公众将资金汇入特定的个人账户中,随后便关闭相关网站并携带款项潜逃藏匿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