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法律案件中,涉案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具体的量刑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首先是支付结算的总金额是否超过了20万元人民币;
其次,如果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的资金支持,其金额是否达到了5万元人民币以上;
再次,如果存在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此外,如果是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行为;同时,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
最后,如果被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另外,如果存在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的情况;或者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20张的情况;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都可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