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根据审批通过情况,方可离开所在城市。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然而,如经由执行机关批准许可,则可离境到其他市区生活。倘若被取保候审对象在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即便已缴纳了保证金,也必须将之没收;
此外,还需根据具体情況,责令其提交悔过声明,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采取监视居住或者递解至司法处置场所等措施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