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条款中,并未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的频率做出明确规定,可见在侦查阶段,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接触是相对自由且不受限的,甚至可以多次安排会见活动。在许多人眼中,可能认为辩护律师仅仅进行了一次会见程序便告终,但实际上,这仅是他们工作的冰山一角。他们的主要职责并非仅仅局限于与家属的沟通交流,而是围绕着整个司法流程展开,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会见环节正是辩护工作的起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发挥着奠定基石的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