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其期限是无法直接折抵相应的刑期的。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羁押时,才能将该期间视为已执行的刑罚加以折抵。在此情况下,倘若犯罪分子被宣告判处管制之罪名,那么在司法机关对其实施羁押的每一天,均可按照刑期的两倍进行折抵计算;而若被判定为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仅能折抵一天的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具备羁押性质,它并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施任何限制,因此在法律上,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不能够用来折抵刑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