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之一的犯罪主体,其适用范围颇为广泛,即只要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年龄阶段并具备相应的辨别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明确意图。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极其复杂多样,既包括对合同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犯,也涵盖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间接破坏。
(四)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须达到法定标准以上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