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种伤害案件中,必须要对相关人员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程度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痕迹、物品、致害工具等进行科学、严谨的检验与鉴定。
2、在收到伤害案件的报案材料之后,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报案后的第一时间内开具伤情鉴定通知书,通知相关的受害者到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伤情鉴定。
3、根据国家相关权威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结合受害者当时受伤的实际情况及其在医院的诊断证明,若具备立即进行伤情鉴定的条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接收到委托请求后的24小时之内提出鉴定意见,并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于伤情较为复杂,无法立即进行鉴定的情况,则应在接收到委托请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于那些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案例,待伤情稳定后再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对于人身伤害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委派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负责实施。如果伤情鉴定存在较大难度,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的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的法医官负责实施。如需聘请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并邀请被聘请人参与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