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由警方的特派机构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依法享有取保候审的权限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终极决策权力往往落于检察官办公室或者法院手中。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满足相关条件时,警方的特派机构将会提出相应的建议,而最终的决定权则由拥有此项权力的司法机关来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