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的流程中,倘若涉事人员或者被告人士在受到诱使或者压力之下强制作出口供,此类非自愿性质且内容失实的口供将不能够作为裁决案件的唯一依据,必须得到其他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外,还需有其他证据来证明确实发生过此种罪行。
另外,法院必须坚决保障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对可能出现的非法取证行为,例如诱供、逼供等情况,法院应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