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情形需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必须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首长签署批复状进行批准方可实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书面申请函,提交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查与批复,同时还需按照规定制作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在执行拘留行动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该拘留证明文件,并要求其在上面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如有拒绝签字或按手印的情况发生,则应对此进行详细记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