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的相关规定,洗钱罪被明确界定为,行为人明明知道该款项属于犯罪所得,亦清楚其收益性质,却仍然参与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变更财产形式以及协助转移至境外等一系列行为活动。这其中,构成洗钱罪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知晓所涉及的财产是来自于犯罪所得;
其次,必须有掩盖或者隐瞒此项事实真相的实际行动;
最后,所涉及的财产及收益与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