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与职务侵占罪虽然属于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类别,然而,这两大罪行间却仍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内在联系。洗钱罪的主要内容在于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诸如伪造交易记录或改变交易性质等方式,将非法获取的资金转化为表面上看起来合法的资产;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倘若职务侵占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被用于实施洗钱活动,那么这两类犯罪便有可能相互交错,形成紧密的联系。在此种情形之下,犯罪分子很可能会借助洗钱手段来掩饰其职务侵占行为所带来的犯罪收益,从而使得这些资金的来源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追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