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于两个月内作出审判裁决,如需延期审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若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相关法定情形之一时,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审理期限者,则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的案件发生时,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