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界定洗钱罪行方面,其关键在于对洗钱行为的鉴定。具体而言,以下几个要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是提供资金账户的情况;
其次是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的转移;第三种情况是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来助力资金的迁移;第四类情况则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最后一种情况是采用其他手段来掩盖、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在判定洗钱罪时,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的心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被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第一种情况是了解他人正在进行犯罪活动,并协助其转换或转移财物;第二种情况是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第三种情况是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第四种情况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第五种情况是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大量现金分散存储于多个银行账户中,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划转;第六种情况是协助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第七种情况是其他可以被认定为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