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使用两张非本人所属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所引发的“帮信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为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从事违法活动提供所需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是协助其进行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等相关活动。当前对该项犯罪行为的裁量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这一具体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