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在对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方面采取了取保候审这样一项措施。然而应该明确认识到,该种取保候审实际上仅为初步的、相对的人身自由限制方式。确实,获准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士无需承受监禁环境所带来的压力和困扰,然而却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外出活动需向有关部门备案,以及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返回等要求。
因此,尽管在表面上,他们的人身自由未受实质性的限制,但实际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约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