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在开庭审理时,通常情况下需亲自出席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则,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项强制性措施,而作为当事人的被取保候审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并且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之际必须按时出庭参与诉讼活动。若提及无故缺席法庭的问题,法院有权裁定没收当事人所缴纳的保证金额甚至依法采取更加严厉的强制手段来维护司法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