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案件中,其行为的严重性众所周知,因此通常情况下并无法取保候审。
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罪犯所贩卖的毒品种类较少,数量不多的话,那么他/她将面临相对较轻的刑法处罚,这样的情况更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人;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人;
最后是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