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照中国法律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并进行立案调查。
2.若从犯罪嫌疑人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更为合适的话,则可交由其负责处理。
3.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终结地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地点,以及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持续性或继续性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的地区的公安机关均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
4.在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点、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点、藏匿地点、转移地点、使用地点、销售地点等方面,这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同样拥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