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算,受委托的律师拥有一定时间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进行会面以及查阅相关案件信息的权利。在此期间,即便是在长达48个小时之内,辩护律师只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可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而看守所则有义务在收到上述请求后,尽快为其安排会面,最晚也不能超过48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