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申请取保候审一事,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定人士方可签署生效。通常情况下,未经授权的案外人或非涉案人员的签名并无实质性影响。当涉及到取保候审请求书时,如若由近亲属提出,则需近亲属亲自签署;若是辩护律师提出,亦需要辩护律师本人亲笔署名。针对具体案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此时需由法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签署;而在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则需由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签署;至于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仅需公安机关自身签署即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