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法律框架下,对借款人实施的拘留期限上限设定为15日。在此期间,如债务得以全额解决且债权方认可,借款人即可提前结束羁押。
然而,若至拘留期限届满仍未能偿还全部债务,则应予以释放;
然而,若法院发现借款人具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却恶意拒绝履行义务,则其行为极有可能被视为触犯了中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罪”,并将相关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