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会见是允许进行的行为。
2、从侦查机构对其首次进行讯问或实施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开始,犯罪嫌疑人便具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此期间,他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另外的辩护人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才能与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并交换信息。
3、被指定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构询问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具体罪行,并且提出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请求,这时公安机关需要在48个小时之内作出回应,并予以安排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