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普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拘留时,通常会受到十日至三十七日的羁押期限制,随后便将面临是否发出逮捕令通知书的决定。公安机关在处置这类案件时,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予以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进行审查与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将这一期限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与批准请求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