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若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警方发现不应继续采取此措施时,应提前解除拘留。具体而言,受案机关应对已被关押的人员在拘留满二十四个小时后进行审讯。若警方确认不应继续拘留,需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明确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收到释放通知书后,会向被拘留者发放释放证明书,并将其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