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组织中的职务人员,借助其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的流动资产挪作私人性用途,或是借予他人,无论涉及金额大小,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抑或用于盈利性活动,又或者从事非法勾当,皆构成此项犯罪。而该罪名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关联性在于,倘若所挪用的资金涉及到公司的注册资本,则有可能对公司的日常运作及资本结构产生负面影响,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虚报现象,从而违背了公司法中关于资本维持以及资本充实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