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之后是否需撤案之问题,其最终结果乃关乎到个案的详细情形与特征。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该等事实严重程度较轻,并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则应及时对相关案件进行撤销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且充足,并在此基础上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所有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策;
同时,还须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就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