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被依法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最终判决执行之日止,所需耗费的法定周期通常约为七个月,但若遇特定情形,则可能予以适当延长。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依法实施拘役并扣留的人员,如认定其确需跨过拘留关卡进入逮捕环节,应于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三日内,向当地检察院提交批捕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