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完法定的刑事判决之后,犯罪分子已经失去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这三个阶段中,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被逮捕后但需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避免他们逃离相关调查、出庭受审以及审判程序,而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