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留并非仅指刑拘,它还包括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种形式。
首先,行政拘留乃是最为严厉的一类治安管理处罚,通常被称之为“治安拘留”。这是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那些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者在特定时期内拘留在相应的场所中,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
其次,刑事拘留则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应当进行逮捕的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分子。为防止这些人员逃脱、自杀、销毁证据或实施报复行为,并且由于情况紧急,无法及时办理逮捕手续时,便会采用临时代替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即刑事拘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措施并不具备任何惩罚性质,但拘留期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最后,司法拘留则主要针对那些干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是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