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案涉及的主要主体为一般主体范畴,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交通运输安全这一公共利益领域。从主观层面来看,该罪行所揭示出的犯罪故意明显属于过失类型,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形式。
至于客观方面,则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由于违反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得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